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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造度还必要从司律例范和司法诠释上进行对接,进一步明确上交“廉政金”能够免责的前提,分辨情况设计相应的定罪量刑情节,以达到罪责刑的平衡一致。
反腐遇到新问题。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案开庭审理,“廉政金”成为舆论争论的焦点。16年来,洪金洲一壁陆续上交“廉政金”5500余万,一壁持续大举收受贿赂,被调查时家中还藏有赃款2000多万。“廉政金”到底是防火墙还是挡箭牌,引起公家质疑。
交一部门,留一部门,这种打掩护的“廉政金”,齐全背弃了当初开设廉政账户的初衷。作为一种反腐预防性造度,廉政账户重要针对现实中的“被动型受贿”,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自己以为违反有关廉政划定而收的现金及贵沉物品折价款等,通过存入廉政账户,可视为拒贿而无需承担责任。
但在法理上,组成“拒贿”的前提必须是实时、自动并足额上交“廉政金”。“实时”意味着必须在收受款物后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上交,若是由于长功夫担惊受怕或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后上交,则不能认定为拒贿;“自动”意味着主观上拥有不愿不想受贿的心态,若是只是为了打掩护,则不能认定为自动上交,至多是自动退赃而已;“足额”要求全额上交受贿财物,不能交一半留一半,不然也不能认定为能够免责的情景。只有确立这三项根基准则,能力预防有人钻空子。
本案中,据洪金洲供述,上交“廉政金”是由于“胆怯”和“撤销别人对自己的疑惑”。这无疑是将“廉政金”当作了粉饰凋落的路具,倘若全数认定为“廉政金”并对上交的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廉政账户造度的性质就产生了变动,甚至沦为粉饰受贿的挡箭牌;但若是将已经上交的部门全数认定为赃款,推算到涉案金额傍边并作为量刑凭据,很显著又与常理相悖,终于这部门钱被告人并没有收入囊中,而是“交公”了。
到底该若何处置本案所提出的问题?由于廉政账户不足司法层面的规范,对于上交的“廉政金”也不足刑法上的评价,无论是自首还是自动退赃,都难以正确涵盖本案的情景。司法实际中,对这种情况法院多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受贿刑事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划定,“国度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粉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在量刑上通常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实际中执行了十多年的廉政账户造度,还必要从司律例范和司法诠释上进行对接,进一步明确上交“廉政金”能够免责的前提,分辨情况设计相应的定罪量刑情节,以达到罪责刑的平衡一致,并实现对受贿犯罪的精确进攻。